鄭州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文件 鄭國資〔2006〕183號 關于印發《鄭州市市屬企業重大投資事項 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市屬企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河南省省屬企業重大投資事項備案程序(試行)》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為依法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建立重大投資事項監管制度,把握市屬企業投資方向,規范投資行為,有效防范投資風險。市國資委在深入調查研究和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參照其他省市有關政策規定,組織制定了《鄭州市市屬企業重大投資事項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國資委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并報市政府同意?,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六年八月二日 鄭州市市屬企業重大投資事項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依法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建立重大投資事項監管制度,把握市屬企業投資方向,規范投資行為,有效防范投資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市屬企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市屬企業,是指由鄭州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 企業重大投資事項包括:市屬企業及其下屬全資子企業及控股子企業的年度投資計劃和重大投資項目。 企業重大投資項目是指:企業以500萬元或相當于企業上年度凈資產5%以上額度的貨幣資金、實物資產、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進行投資的境內單項主營業務投資項目;境內非主營業務投資項目。主要內容包括: (一)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等固定資產投資; (二)收購、兼并、合資、合作投資; (三)設立子企業或對出資企業追加投資; (四)證券、期貨、委托理財類投資; (五)商譽、商標、專利權、專有技術等無形資產類投資。 第四條 企業董事會負責審議、決定投資事項,未設立董事會的企業,按照規定的程序做出決議,并對投資計劃與投資項目實施、資金使用、經濟目標實現承擔責任。 第五條 市國資委對企業重大投資事項實行審核管理,對企業非重大投資項目實行備案管理。審核備案以經市國資委審核的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為基本依據,除開展前期工作外,企業投資事項未經市國資委審核備案,不得進行實際投資或簽訂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 第六條 市國資委對企業投資事項的審核備案以健全制度、規范程序、監管與服務相結合為原則,促進企業建立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和面向市場的投資風險管理機制。 第七條 企業年度投資計劃須在上年12月底前報市國資委審核。國有獨資企業的重大投資項目須在董事會做出決議后10個工作日內報市國資委審核;國有控股及參股企業的重大投資項目須在形成董事會決議前報市國資委審核。 企業非重大投資項目,填寫《鄭州市市屬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表》(見附表一),并在企業審核或形成決議后在10個工作日內報市國資委備案。 第八條 企業年度投資計劃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投資規模與資金來源; (二)投資結構與投資方式; (三)進度安排與保障措施; (四)《鄭州市市屬企業年度投資計劃表》,包括項目內容、投資額度、實施年限、預期經濟效益等(見附表二)。 第九條 企業重大投資項目主要報送以下材料: (一)必備文件: 1、企業申請(公文格式); 2、投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專家論證意見; 3、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會決議及董事會會議記錄; 4、經審計的近3年財務報告。 (二)附加文件: 1、以實物或無形資產投資的資產評估報告及備案文件; 2、合資合作、收購、兼并等對外投資項目中有關合作投資方、被并購方的詳細情況說明和證明材料、投資合作合同或協議、法律意見書等文件。 (三)需要報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條 市國資委對企業報送的年度投資計劃和投資事項,應分別在30個工作日和10個工作日內對其合規性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予以批準或備案;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書面意見并反饋企業。企業在年度投資計劃外追加投資項目,市國資委按企業重大投資項目申報程序進行審核。必要時,市國資委可組織對企業重大投資項目進行論證。 第十一條 市國資委對企業年度投資計劃和重大投資項目審核的主要內容是: (一)規范投資行為 1、計劃和項目符合國家和省、市有關政策、法規,投資方向與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方向相一致,從優化國有資產布局和結構考慮,避免或減少過度、重復投資。 2、計劃和項目符合本企業發展戰略規劃,有利于突出主業,提高核心競爭力,有利于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有利于企業可持續發展,提高經濟效益,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3、計劃和項目嚴格履行規定的決策程序,報送的文件和材料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二)控制風險投資 1、企業使用自有資金進行股票、基金、債券、期貨投資。 2、企業委托非銀行金融企業代客理財。 3、收購、兼并資產質量和財務狀況較差或與本企業主營業務差距較大的企業。 4、與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有關聯的投資項目。 5、與信譽不佳、資產質量狀況較差或明顯缺乏投資能力的企業合資合作。 (三)禁止違規投資 1、以財政預算撥款、銀行貸款、職工集資和專項資金等各種非企業自有資金從事委托理財、期貨投資以及購買股票、基金和債券。 2、未經市國資委批準對資不抵債、扭虧無望的子企業增加投資或劃入資產、股權。 3、企業對外投資不計或少計資源資本。 4、企業對外投資總量超過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繼續對外投資。 第十二條 企業應嚴格執行年度投資計劃和加強對重大投資項目的管理。如遇下列情況確需調整年度投資計劃和重大投資項目內容的,要及時說明原因和調整內容,并按原程序重新報市國資委審核備案。 (一)對投資額、資金來源及構成進行較大調整的; (二)參、控股比例發生重大變化,導致控制權轉移的; (三)投資合作方嚴重違約,出現損害出資人利益情況的或項目不能按計劃要求完成的。 第十三條 審核備案后的投資項目有效期一年(自審核備案之日起計算),一年內仍未實施的,企業應在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向市國資委申請延期或注銷。未辦理相應手續的,原審核備案文件自行作廢。 第十四條 企業應編制年度投資分析報告,全面反映資本結構調整情況、年度投資計劃執行情況、金融機構投資情況、項目投資回報情況等,并于下年度1月底前以書面形式向市國資委報告。 第十五條 市國資委對企業投資項目建立季報制度,企業應按要求及時報送年度投資計劃執行情況、項目進度和存在問題。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對投資項目實施后評估管理。在重大投資項目完成(或竣工)一年后,企業應組織投資決策后評估工作,并將后評估報告報市國資委備案。 第十七條 企業中市國資委派出的股權代表、董事、監事,應按照市國資委的意見,對企業的投資項目行使表決權和發表意見。 第十八條 市國資委對企業已實施的投資行為(包括重大投資項目)定期組織專項監督檢查,必要時,對重大投資項目實施后評估。 第十九條 對企業不按本辦法規定實施重大投資事項或因管理原因等導致不能實現預期目標、造成經濟損失或國有資產流失的,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條 企業境外投資事項監督管理的具體規定,由市國資委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 對市屬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重大投資事項的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國a資委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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